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 110年01月20日)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