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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 110年01月20日)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