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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一 節 送達 ( 110年01月20日)
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