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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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一 節 送達
( 110年01月20日)
第 71 條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