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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一 節 送達 ( 110年01月20日)
第 80 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