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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一 節 送達 ( 110年01月20日)
第 84 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