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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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 99年06月15日)
第 32 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時,應以文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於義務人:
一、執行機關及義務人。
二、受委託之第三人或指定之人員。
三、代履行之標的。
四、代履行費用之數額、繳納處所及期限。
五、代履行之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