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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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 99年06月15日)
第 39 條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發還或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具領;其經封存者,應予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