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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05月22日)
第 108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