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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2日)
第 11-1 條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