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2日)
第 16 條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