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2日)
第 17 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