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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二 章 招標 ( 108年05月22日)
第 21 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