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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二 章 招標 ( 108年05月22日)
第 26-1 條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