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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二 章 招標 ( 108年05月22日)
第 40 條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