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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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三 章 決標
( 108年05月22日)
第 49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