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章 決標
( 108年05月22日)
第 51 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