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章 決標
( 108年05月22日)
第 59 條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