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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108年05月22日)
第 77 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