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5月22日)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