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108年05月22日)
第 80 條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