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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108年05月22日)
第 85-3 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