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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05月22日)
第 93 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