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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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05月22日)
第 95 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