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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14日)
第 10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