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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110年07月14日)
第 104 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