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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110年07月14日)
第 105-1 條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