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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14日)
第 18 條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