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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49 條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開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
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