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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14日)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