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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50 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