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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51 條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