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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54-1 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