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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60 條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