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75 條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建議之金額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

第一項建議之金額,於決標前應予保密,決標後除有第三十五條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