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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85 條
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得標廠商名稱。
四、決標金額。
五、決標日期。

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