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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決標 ( 110年07月14日)
第 86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決標資料,機關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決標結果已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將決標金額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者,得免再行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