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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驗收 ( 110年07月14日)
第 94 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