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驗收 ( 110年07月14日)
第 97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