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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驗收 ( 110年07月14日)
第 99 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