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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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考試訓練及發證
( 108年11月14日)
第 1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者。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