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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實施辦法  ( 101年09月24日)
第 4 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