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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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 96年05月22日)
第 9 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