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97年05月20日)
第 19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其屬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者,應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項;其屬其他公告者,依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相關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四、收受投標文件或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五、標的摘要。
六、條約或協定規定之其他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規定於辦理更正公告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