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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 97年05月20日)
第 20 條
機關依第四條及第五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資訊及辦理主管機關指定蒐集或統計之採購資訊,應依一定格式及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內容由機關自行檢核,如有錯誤,應辦理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網路傳輸功能之項目,機關應以電子數位資料方式提供。

前項資訊傳送作業方式及駐國外機構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