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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92年02月12日)
第 2 條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