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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 91年04月24日)
第 7 條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新增或減少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得由機關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彙報,以調整當年度內由中小企業分包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