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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88年04月26日)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制度,促進堪用財物流通,減少政府支出,特訂定本辦法。

機關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