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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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88年04月26日)
第 8 條
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受讓機關並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