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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 98年08月27日)
第 6-1 條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